•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爱农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农业资讯 » 农业标准 » 正文

    卫生部:回收食品再加工罚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8-04    资讯整理:农业供求网    
    导读

    食品安全自始至终都是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现在多种食品安全事件成为不少人担心的事情。卫生部发布的两部餐饮新规《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自始至终都是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现在多种食品安全事件成为不少人担心的事情。卫生部发布的两部餐饮新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最高可处罚10万元。

      用回收食品做吃的,最高可罚10万元

      近日,地沟油成了人们关注的话题。

      新的监管办法,对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问题,再次进行重申。

      规定称,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或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作加工食品,这些行为将依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按照《食品安全法》,主管部门将没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等;没收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希望规定能够落实,不让地沟油上我们的餐桌。”市民张先生说。

      被吊销许可证,主管人员5年内不准做餐饮

      “如果被吊销许可证,再开个饭店不就行了。”有市民这么说。

      新规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相比目前施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的规定,新办法显然更具威慑力。

      新规同时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处置时,可以进行快速、准确、高效追溯,减少损害、降低风险。

      违反采购进货索证索票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文/农业供求网)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由中国农业供求网整理发布,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爱农网-https://www.inong.net/news/show-946.html 。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信息仅供参考。
    • 
    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或者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邮箱:fuwu@inong.net。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361990391| 邮箱:admin@inong.net fuwu@inong.net
    爱农网 Inong.Net版权所有 | Copyright © 2012-2024 Inong.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部分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该企业负责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爱农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站交流QQ群:222967024 [想在这里出现:请联系QQ:361990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