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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新家电”损民害农不可小觑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1-16    资讯整理:农业供求网    
    导读

    所谓翻新家电?即不法商家将废旧家电换上新壳,进行一番乔装打扮,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当作新产品出售给低收入群体。如在福建平和县一

        所谓翻新家电?即不法商家将废旧家电换上新壳,进行一番乔装打扮,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当作新产品出售给低收入群体。如在福建平和县一些农村集市上,一些商家打着家电下乡旗号,将收购来的废旧家电,换上新壳后销售给消费者,使善良的农民受到坑害。

      家电下乡作为一项拉动经济增长、激活农村消费的惠民利农政策,受到农民朋友的欢迎。但这项政策推出不久,就出现了一些损害农村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如近期市场就出现了以“翻新家电”冒充家电下乡产品的不法行为,中消协近日为此专门发出消费警示;还有一些农民反映,用政府补贴后的价格买某个家电比商场打折的家电还贵,严重挫伤了农民的购买积极性。不仅如此,一些无良厂商神通广大,以低价竞争优势,竟能将翻新家电挤入政府招标采购产品清单,有的“翻新家电”还成了中标产品,冠冕堂皇地坐上家电下乡快车。这些罩上美丽外表的“翻新家电”,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让对家电下乡政策充满期待的农民兄弟防不胜防。人们不禁要问,李鬼何以能摇身变成李逵,个中藏有何种肮脏交易,“翻新家电”的始作俑者该如何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说,“翻新家电”的始作俑者依法应给予消费者双倍赔偿,而消费者是否能得到双倍赔偿关键则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存在着欺诈行为。那么,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行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向消费者出售翻新手机、翻新彩电的商家,故意把返修手机、翻新彩电等当作正品家电出售,使购买者为此受到了损失,其行为显然构成了欺诈,因此,出售“翻新家电”的商家应给予消费者以双倍的赔偿。

      “家电下乡”是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惠农民的一项重要政策,实施时间长达四年。起好头,开好步至关重要,“翻新家电”不仅搅乱市场,也让国家惠民利农的政策大打折扣。对此绝不能等闲视之,任凭其为所欲为。而要斩断“翻新家电”下乡坑农黑手,须要规范制度和严格执法同时出击,合力推进,尽快建立一整套完善旧家电的检测机制和售后服务机制,对于超过“报废期”的旧家电绝不能再允许其第二次销售,更不能使其“旧貌换新颜”流入市场而成了家庭“杀手”。尤其是对擅自打着“家电下乡”旗号,兜售“翻新家电”的不法行为,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通过拉网式市场执法,雷厉风行,露头就打,不让其有得逞之机。

     
    (文/农业供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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