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2日,《太原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只能用于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不能用于建设投资或债务偿还。
农村中小学,包括农村(含县城)初级中学、职业初中、普通小学、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农村中小学校在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物品时,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农村中小学预算。此外,农村中小学还应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在校内外公布,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