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农业部门对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的责任。
加强指导服务。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加强技术指导。要推行农产品有机、绿色、出口基地实行标准化生产;要实行农产品标注可识别信息的二维码、条形码制度,做到农药使用有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免费技术培训。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农药检定、植保、农技推广机构,利用农民培训项目,向农药使用者免费提供技术培训。
支持专业化使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对限制使用农药可以推广“统一购货、统一储备、统一使用、统一废弃物回收、专业化防治、统防统治、财政补贴”的办法,让农民接触不到高风险农药。
实施减量计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减量计划;对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自愿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农药使用者,给予鼓励和扶持。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推广高效新型施药机械。
指导农药使用者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抗药性。
农药事故要及时上报农业部门
违法使用农药视情况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或者使用限制使用农药,其农产品食用以后,给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对其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还要承担销毁被污染的农产品、土壤消毒等发生的费用。
此外,农业部门要担负起处理农药事故的责任。《条例》规定:“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可见,现在农业部门的技术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司法判案的法律依据。首先,农业部门不能懈怠。农药事故履有发生,是矛盾的焦点,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技术鉴定要求高,因此农业部门要有专门人才、检测设备、处理规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地处理事故。其次,农药使用者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农药里面添加高毒农药和其他成分,农药使用者并不知道,比如在敌草快农药里面添加百草枯,就有可能中毒和产生药害。以前,如果中毒和发生药害,农药使用者去找经销商,经销商不承就不了了之,或者私下给一点钱就算了。现在有及时向农业部门报告农药事故的义务,由农业部门进行处理对农药使用者也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