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产、经营准入门槛更高
在培训班上,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周普国指出,我国农药行业供需关系结构性失衡问题突出,集中表现为“两多两少”。即登记产品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少,各类企业多,具有国际影响的企业少。我国现有登记产品3.5万多个,同质化比例超过90%;产量全球第一,但全球农药企业前20强国内企业仅占4席。
周普国表示,新《条例》的实施顺应大势,在农药管理体制上进行了重大突破和创新,并提高了准入门槛。在农药登记方面,强化风险评估和经济性评价的要求,及时淘汰落后的配方和剂型。将原来单制剂5个含量梯度减少为3个,增加混配制剂配比和含量梯度的限制,减少同质化。在生产许可方面,农药生产企业要符合产业政策,实现自动化生产,管理制度要完备,新增化学农药厂址要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在经营许可方面,经营者必须经过专业学习或培训,要有可追溯电子码扫描设备和管理系统,限制使用农药经营条件更高,互联网经营农药应有实体店。
登记新政鼓励创新注重安全
明确鼓励和支持农药研制,允许新农药研制者申请登记,是新《条例》及配套规章的一大亮点。
农药检定所药政管理处处长赵永辉在解读《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时介绍说,农药登记的相关新政策有提高登记门槛、鼓励产品创新、加强监督管理、减少重复试验等几大特点。
具体来讲,加强了助剂的管理,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对指定的助剂也要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混配制剂农药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新制剂登记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应相当或有明显优势。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监测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对于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将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以更好地把控农药产品风险。
农药标签须标注二维码
据了解,新《条例》及配套规章提出,在农药产品上将实行“二维码”,做到“一瓶一码”。
农药检定所药政管理处副处长孙艳萍在解读《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时介绍说,农药标签有了更细化的管理。比如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标签内容,不得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标签标注的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和毒性标识应当清晰醒目。限制使用农药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具体来说,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据了解,农业部将建设集农药追溯管理、行政许可审批、执法监管、调查统计、大数据分析为一体的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将覆盖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实行快捷申报、高效审查、实时查询、全程监管。
加大了违法违规的惩戒
周普国表示,新《条例》及配套规章坚持从严管理,突出农药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假劣农药的界定。首次规定了登记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权力行使。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罚款金额从按违法所得计改为按货值计,明确吊销证件,并设立了违法企业暂停受理、违法人员禁止从业等管理措施。首次对农药使用者设立了罚则,禁限用措施落地更有依据。
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绍仁具体介绍了不同机构的法律责任:农药登记实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取消其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格;对于生产者来说,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生产假农药处罚额不小于5万元;有证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不低于1万元,生产假药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无证经营农药的,将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以最低5000元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农药等,处以最低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的,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突出使用指导
突出对使用农药的指导也是新的农药管理政策的一大亮点,对此,刘绍仁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是明确了相关部门使用指导分工。如农业部门负责农药使用指导和服务;环境部门突出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乡镇政府突出协助农药使用指导服务。
二是健全培训制度。农业部门负责培训使用者,提高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使用水平。
三是支持专业化使用。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鼓励和扶持设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和限制使用农药的配药、用药进行指导、规范和管理,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应当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用药指导,并逐步提供统一用药服务。
四是明确农药使用调查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作为指导农民轮换使用的依据。
五是实施农药减量行动。县级政府制定和实施农药减量计划;通过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先进施药器械等逐步减少农药的使用量;农业部门指导农药使用者轮换使用农药,减缓抗药性。
此外,还建立了农药药害事故报告与鉴定制度,明确了药害事故的处理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