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细则,我省将按照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现状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低于100平方米的城镇,按人均10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100平方米至119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人均88平方米的标准安排;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之间的城镇,按人均8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超过150平方米的城镇,按人均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
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特别是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并统筹做好相关用地布局安排。原有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可依法依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推进城市开发边界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消除规划矛盾,划定管控边界,盘活存量用地,理顺空间关系,形成一张蓝图。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我省将合理安排各类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的用地需求,各市、县(市、区)在组织城镇建设时,优先安排吸纳进城落户人口镇的用地。各地要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鼓励各地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妥善处置闲置土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对落户人口的保障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应保尽保。
同时,我省将探索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允许进城落户人员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对自愿将宅基地退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各地可自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