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水限额是指一定区域内能够满足主要作物或者畜禽正常生产所需要的年度取用水量。该办法适用于我省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取用水户。
办法提出,农业水资源税以农业取用水户为纳税人。种植业、林业用水限额,根据纳税人的灌溉面积和单位用水限额核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用水限额,根据纳税人的养殖规模和单位用水限额核定。种植业、林业取用地表水的纳税人用水限额及取用水量,由具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他纳税人用水限额及取用水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纳税人取用水量应当按照计量设施核定,种植业、林业取用地下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电计量、以电折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