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和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机构积极性,以保险机制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助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吴焰提出了四点具体建议。
一是适应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趋势,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随着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农村土地经营权正在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建议按照责任权利对等原则,将涉农财政补贴特别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从土地承包方转换为土地经营方,精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保险机制开展风险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二是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偏好特征,将新型农业保险险种纳入保费补贴范围。随着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推进,“低保费、低保障、保成本”的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已经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价格波动及收入损失的风险保障需求。建议在现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目录基础上,将保障水平更强的产值保险、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险种纳入财政补贴范畴,推动农业保险从保成本向“保产值、保价格、保收入”升级。
三是适应世贸组织农业规则要求,将涉农补贴从直接补贴转换为保费补贴。在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等“黄箱”政策支持空间已经非常有限的背景下,充分利用农业保险补贴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通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面和提高补贴额度,持续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
四是适应供给侧改革“降成本”政策导向,加大面向涉农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建议财政出资设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等涉农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多元化的风险分散机制。研究将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享受的税收优惠扩展至其他涉农险种,增强保险机构推广涉农保险的积极性。
吴焰表示,在实践中,他体会到,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流程、全要素的保险保障,弥补融资信用短板、化解市场交易风险、管理农机设备风险以及完善人身保险保障,对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独特作用。
具体来看,保险机制对农业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保险机制可弥补融资信用短板,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发展能力。保险机构凭借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金优势,通过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开展农业保单抵押贷款和开展支农专属资管产品等途径,可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破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物的瓶颈,满足生产和再生产的融资需求。
二是保险机制可化解市场机制风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能力。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较小,农业生产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冲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关注自然灾害风险的同时,更加关注价值实现环节的市场风险。引入农产品价格保险机制,将市场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畴,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价格波动风险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规模化经营的后顾之忧。
三是保险机制可管理农机设备风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机化发展水平。通过完善保险机制,使农机损坏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和修理,农机伤人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赔偿,能够有效降低农机事故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现代技术装备提升农业生产力,充分发挥农业机械推动规模经营的重要作用。
四是保险机制可完善人身保险保障,吸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依托保险机构建立面向新型职业农民、更高水平的养老、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险计划,可实现对社保制度的替代和补位,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