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问责情形,确保全面问责。《实施办法》聚焦《问责条例》规定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问题,结合农业部实际,逐项细化为20项具体标准。同时,根据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要求,强调因苗头性问题被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后仍然整改不力的也应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
细化责任区分,确保精准问责。《实施办法》以职责职权为依据区分具体责任,确保权责对应一致、责任清晰明白、问责科学精准。规定由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党组织进行问责,同时对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重点对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视情况免予问责或适当减轻失责情节。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应当问责的,对该班子成员个人进行问责。
细化问责程序,确保规范问责。《实施办法》分别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织管理权限、干部管理权限和纪律处分权限,细化问责程序,确保问责工作规范开展。从农业部党组以及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和各司局、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三个层次明确规定了问责主体和问责权限。
细化问责监督,确保落实问责。《实施办法》规定实行问责情况通报曝光制度、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问责情况监督检查制度,要求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党组)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同时规定,驻部纪检组对农业部问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党组要求,部系统各级党组织、纪检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党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坚持铁面问责,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确保《实施办法》落实到位、发力生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