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于传统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资金、技术、土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一期)报告》重点分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潜力以及经济绩效。其分析结果显示,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受教育水平更高、更加年轻化和男性化,同时拥有的社会资源更多,经营规模更大以及盈利水平更高。正是由于这一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完成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大任务中被寄予很大希望。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充分发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在农业机械和科技成果应用、绿色发展、市场开拓等方面的引领功能。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指出,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户能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引导新型经营主体与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普通农户分享农业规模经营收益。
在此背景下,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但令人遗憾的是,至今没有一家机构从第三方的视角通过严肃的抽样调查方法来获取具有全国代表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微观调查数据。因此,现有有关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民、农村和农业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的判断也大都缺乏数据支撑。从这个角度上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以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微观调查数据为支撑,从农业、农民和农村三个视角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为科学认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提供了详实的一手数据,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相对于以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状况相关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数据详实。该《报告》分析所依据的样本数量为2615个,其中包括100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1287个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样本,319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与以往相关研究相比,该样本量更为丰富。调查设计中,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的问题,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自辐射带动作用的具体特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度量。
第二,分析全面。该《报告》从农业、农民和农村三个视角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进行了分析。在三个视角的基础上,《报告》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进一步细化为农户带动规模、金融支持、技术支持、信息支持、公共物品供给、就业机会创造、标准化生产、三产融合和涉农业务收入9个维度,比较全面地包含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层面。此外,该《报告》不但考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能力,还考察了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能力的制约因素。分析不但全面而且具有一定深度。
第三,注重比较。《报告》在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时,通过与相关主体相似作用的比较来判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的强弱,同时注重对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在不同时点的差异,以此来判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的趋势,并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同一框架来分析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辐射带动能力方面的差异。
第四,结论新颖。通过详实的调查数据,该《报告》的很多发现不但细致深入,而且十分新颖。如在农民带动方面,《报告》发现,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起了利益联结机制,对农户有所带动,但是带动规模还比较小,仅带动了全国8%左右的农户;在对农村的带动方面,《报告》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支出相当于政府农村公共财政支出的17%,每年可以实现全国13%至19%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这些结论非常量化,对于深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大有帮助。此外,《报告》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及较多的带动层面是涉农业务收入、农户带动、就业带动、标准化生产,但是在三产融合、技术支持、公共物品供给、信息支持和金融支持方面涉及的新型农业主体尚不是很多,同时还发现位于西部地区、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水平越高、经营规模越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就越强。这些发现相对于以往研究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同时政策含义也更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