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严重不足。这一方面会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刺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公共物品的供给。由于公共物品的外部性,新的公共物品供给对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村社会福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二期)报告中“公共物品”涵盖了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活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扶贫、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等多层含义。
调查发现,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实扮演了一定的公共物品供给的角色,是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重要社会力量。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公共物品供给存在较大差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共物品供给力度最大,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是家庭农场。
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力度较大
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向农村提供公共物品的有897家,占有效样本的35.32%。由此可以看出,供给公共物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比还是较为可观的。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共物品供给力度也较大。调查显示,2015年平均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金额为20.25万元,占其销售收入的2.54%。与政府农村公共事业支出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公共物品供给力度也具有相当规模。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金额,可以计算出2015年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金额总额为2344亿元。而2015年我国财政用于农村公共事业支出的总额为13489.1亿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公共物品供给金额占政府农村公共事业财政支出的比重达17.38%。由此可以看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已经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提供农村公共物品概率从大到小依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所调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向当地农村提供公共物品的为210家,占有效样本的70.00%;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向当地农村提供了公共物品的为410家,占有效样本的40.63%;在所调查的家庭农场中,向当地农村提供了公共物品的为285家,占有效样本的22.75%。就供给力度而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公共物品的供给力度也远远高于家庭农场。2015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用于提供公共物品的金额约为47.80万元,家庭农场平均用于提供公共物品的金额约为0.53万元,由此可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均支付的公共物品金额接近家庭农场平均支付金额的90倍。进一步的分析表明,这一差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处的地理位置、人力资本水平以及经营规模密切相关。位于西部地区、人力资本水平越高、经营规模越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给公共物品的概率就越大。
纵向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力度呈逐年增强的趋势。以家庭农场为例,2015年家庭农场用于供给农村公共物品的平均额度为0.53万元,而2016年则增加到1.26万元,增加了137.74%。
实现13%至19%农村劳动力就业
2015年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提供了就业机会的一共有1705家,占有效样本的78%,此外,平均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雇用了37.11人。照此计算,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为农村居民提供了8496.38万个就业岗位。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5》,2014年中国农村常住人口为61866万人,其中劳动人口为45409.64万人。这也就意味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促进19%的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转移。剔除临时性就业岗位后,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数为25.66个,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提供的就业岗位总数约为5876万个,占农村劳动力人口的13%之多。
就提供的就业机会数量而言,家庭农场主要以临时就业为主,其所提供的总工作岗位数量高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长期性工作岗位数量则要远远低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此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提供的就业机会不但数量多同时质量也较好。绝大多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其所雇用的农村劳动力购买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在所调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2015年为其所雇用的农村劳动力购买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有216家,占有效样本的75.26%;平均每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其所雇用的农村劳动力所支付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金额约为37.94万元。
总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就业带动能力与信息化水平、地理位置、人力资本水平和经营规模密切相关。信息化水平较高、处于东部地区、人力资本水平较高和经营规模较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的概率就更大。
过半实施标准化生产
当前我国农产品(11.780, 0.00, 0.00%)市场面临着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农产品生产管理销售标准落后及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弱化的威胁,推进农业标准化有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进产业化经营,同时也是提高我国标准门槛、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和调节农产品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载体和途径之一,在农业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推进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2015年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实行了标准化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有1450家,占有效样本的57%。这也就是说,现阶段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实行了标准化生产。就单个主体而言,实行标准化生产的规模也是相当可观的。以种植类或林木类家庭农场为例,2015年平均每个家庭农场实行标准化生产规模为172亩,占其主营产品经营规模的60%之多。由此可以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提升农产品质量的关键力量,对于有效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实行的生产标准等级尚不是很高,主要以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主。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在实行了标准化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大多数执行的标准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国家标准的比重相对较小。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执行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占比分别为34.24%和33.88%,均比执行国家标准的占比高出10个百分点左右,此外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的标准为企业标准和自有标准,所占比重分别为15%和24%。
调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完善产品标准体系、宣传培训标准化生产、规范使用农产品投入、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生产标准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建设高标准原料基地、加强检验检疫、积极参与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培育农业新业态
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实现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协调发展,是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对于传统农户与产前、产后环节联系得更为紧密,因此在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方面可能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对于家庭农场而言,本报告将一二三产业综合经营视为三产融合;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本报告将供产一体化、产销一体化、产供销一体化等视为三产融合;对于龙头企业而言,本报告将“企业+农户”“企业+基地+农户”“企业+企业+农户”等视为三产融合。
2015年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实行三产融合经营方式的一共有1285家,占有效样本的49%。
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产融合的主要方式是产销一体化。调查显示,在实行了三产融合经营方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的占47%,比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高出5个百分点,比实行供销一体化经营的高出37个百分点。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产融合的主要方式是“企业+基地+农户”。调查发现,在实行了三产融合经营方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实行“企业+基地+农户”的占59%,比实行“企业+农户”的高出35个百分点,比实行“企业+企业+农户”的高出47个百分点。
在推动三产融合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衍生出不少农业新业态。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发展了农业新业态的有558家,占有效样本的56%。因此,目前已经有一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新业态农业经营。在从事新业态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经营比例最高的是生态农业,占52%;其次是循环农业,占24%;再次是籽种农业,占23%;再次是休闲农业,占21%;最后是会展农业,占8%。
根据调查结果,2015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农业相关业务收入的中位数依次为300万元、60万元、18万元。进一步估算,2015年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创造的农业产值大约为6868.2亿元,而2015年我国农业产值为107057亿元,因此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创造的农业产值已经占了全国农业产值的6.41%。总体来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水平并不是很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但纵向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相关业务收入有上升趋势。以家庭农场为例,2014年农业相关业务经营收入的中位数为15万元,2015年则增加到了18万元,增幅达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