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严、流转不畅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与此同时,一些集体经济发达地区的改革实践、新时期农村改革试验区的试验探索,都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了水、探了路,积累了大量的改革经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机条件愈加成熟,改革成为大势所趋,也迫在眉睫。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激发农业农村发展内在活力、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制度基础。明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只有厘清了产权,城乡各种资源要素才能更平等自由地流动,才能更好地激发农村的市场活力。我国农村发展滞后,很大程度上是要素交换关系不平等,各种要素交换途径狭窄,究其根源,农村集体产权权属不清、权能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必须通过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村集体产权更清晰完整的权能,从而为城乡技术、资金、人力资本等要素自由平等流动奠定基础,带动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农村集体资产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不少地方形成了数额巨大的集体资产,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在东部地区、发达地区以及城市郊区,一些农村与城市已经连为一体,在一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大量非户籍常住人口涌入,如不尽早明晰产权,集体资产必然面临流失、被侵害的危险。另一方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健全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机制,可以切实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不断整合盘活集体资产,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发挥集体经济带动力和影响力。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必要条件。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发展成果,不断增加其财产性收入,前提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标就是释放改革红利,增加农民福祉,赋予农民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有偿退出权及抵押权、担保权、继承权,让农村沉睡的资产活起来。在当前农产品价格走低和农民工就业、工资增速“双下降”的严峻形势下,农民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增收空间有限。在此背景下,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不仅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新契机,也是现实途径。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健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体量庞大,由于目前权属不清、收益不明、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很容易导致集体资产被违法违规侵占损害,产生“小官巨贪”、经济纠纷、干群不和等现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厘清了集体产权的权属关系,保障落实了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有效地化解了这些矛盾。同时,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加成熟规范,有利于形成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明晰各自职能,分别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和村民自治事务的治理体系。这将有利于构建新型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事关9亿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要深刻地认识到,这是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大局的重大制度创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要充分地认识这项改革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要像抓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样,抓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像抓国有资产管理一样,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像保护耕地一样,保护农民财产权利。以保护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核心,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戮力同心,攻坚克难,让这项改革在广袤的农村大地更好地落地生根,结出焕发农村生机、惠及亿万农民的累累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