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央1号文件的精神,中央财政2015年安排资金10亿元,在10个省份试点,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支撑,推动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融合发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培育农业新业态,目的是让农民不仅从农业增收中获得效益,而且要从二、三产业的增值收益中分享利润。同时也明确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农民不参与利润分配,未形成有效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
(二)打造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夯实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基础。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016年启动了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积极探索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路径,按照“全产业链集成式开发”的总体要求,构建“高标准农田+新型经营方式+配套产业”的项目组合一体化建设模式,将资本、技术和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化配置,使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以及其他业态有机结合,夯实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基础。在扶持重点上推进“三个转变”:一是扶持定位从项目向产业转变,二是实施主体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变,三是项目资金从“主导”向“引导”转变。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创新试点项目,把资金、项目、技术、管理等现代农业要素集聚到园区内实施,推进一二三产业在园区内融合发展,形成产业融合、资金集聚、技术集成的综合示范效应。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主体活力。
为营造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环境,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简化审核管理,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放宽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扩充了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引导信息化与农业产业深度融合;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有关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至全国执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免征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减免农村金融发展相关增值税,减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和融资成本;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落实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均可依法享受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还安排资金,支持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完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加强农村古村落保护,打造美丽乡村建设,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区,培育职业新型农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