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其实是对财税字〔1994〕第2号文件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
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税收问题,在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土地出租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2号)规定,海南省财政税务厅……你省一些农村、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财税字〔1994〕第2号文件的规定免征营业税。
同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05号)第一条规定,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笔者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应免征增值税。如果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营业税,而营改增后该政策未延续,造成农业生产企业租赁土地使用权成本上升,利润下降,直接影响工业反哺农业的积极性。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继续支持“三农”发展。
营改增后,租入的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租入方由于不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显然不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而应根据租期的长短,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根据租入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不同,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等。
支付租金时,应借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因出租方免征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摊销时,根据用途不同,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待摊费用”或“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