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2)。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编号、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生产地点、有效期至等。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注许可信息代码。
(一)许可证编号为“G(农)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xxxx号”为四位顺序号;
(二)生产经营方式按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填写;
(三)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同时不得超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八条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其他事项,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8日起施行。农业部2011年9月6日公布、2015年4月29日修订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第1643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有效期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届满的企业,其原有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动延展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