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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官员建议 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追究刑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2    资讯整理:爱农网    

    农业部门“严打”

    “目前所有的扩散事件都和研发单位有关。”林祥明表示,这个研发单位包括大学、科研单位,以及一些有研发能力的企业。目前公开的案件中,企业和科研机构都有牵涉。

    转基因实验的四个阶段包括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其中前两个阶段主要在实验室内完成,后两个阶段要在自然环境中进行。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除了已经批准商业化种植的棉花和番木瓜,其他转基因作物如果要出现在环境中,开展小型实验必须先向农业部报告,进行环境释放、田间实验必须先向农业部申请,否则都是非法行为。”林祥明表示。

    然而,事前、事中监管要做到很难。林祥明称,有的单位开展小型的田间试验不报告,开展环境试验不申请,而是私自进行,这样带来很大的风险。此前,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研究所研究员黄大 也曾表示过,确实有些研究机构和人员存在不规范行为,如私下扩大实验面积等。

    此外,科技日新月异,转基因技术也不再那么神秘。这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一些大学和研究单位,对自己单位有哪些人搞转基因研发,研发了什么基因都不太清楚。林祥明称,目前国内种子公司只有几家大企业拥有研发实力,其他有些企业甚至主要依靠从相关的研发单位偷取种子。

    业内人士还表示,一些企业以及个别科研单位,私自从国外带入材料在国内开展试验。一位不愿具名的科研人员表示,由于种子相对体积很小,过海关时不易查出,只带几粒偷渡回国并不难,一些科研人员甚至将材料涂到纸上、夹在一堆资料中邮寄回国。他还表示,其他国家的人员也曾通过类似手段从中国盗取种质资源。

    “对研发的监管方面,目前最大的难度,就是底数不清。”林祥明表示,除了转基因重大专项等国家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掌握清楚,其他单位、企业在搞什么样的研发,数据不很清晰。去年以来,全国各个省开展调查研发单位正在进行的研究,调查结果尚未出来。

    或考虑追究刑责

    林祥明表示,正在考虑下一步和最高法等相关部门研究是否可以用《刑法》里的非法经营罪对转基因违法经营的行为入罪。

    目前对非法制售未经品种审定和批准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作物种子的行为处罚,依据的是《种子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于违法相关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最高到违法所得5倍以下(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在转基因生物研究中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正在实验研究或中间实验阶段的,要暂停、限期改正;在环境释放和生产性实验阶段的,要立即终止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安全证书就擅自投入生产和应用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林祥明表示,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切实执行,监管是有保障的,但是现在农业部门的行政执法,很多时候只能对产品采取措施,而对违规人员不能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最近查的一些公司或者是违规的个人,还在以各种形式逃避或者阻挠执法。”

    林祥明表示,正在考虑下一步和最高法等相关部门研究是否可以用《刑法》里的非法经营罪对转基因违法经营的行为入罪,争取用《刑法》来打击非法扩散转基因作物。

    《种子法》最后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旭霞认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依照《立法法》规定,无权规定对转基因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刑事责任。要入刑则需要更高层级的立法,比如专门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对是否适用《种子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

    曾经在最初参与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教授于文轩认为,处罚力度不足,是造成非法转基因扩散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刑法》第225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于文轩认为,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适时将非法制种、售卖非法转基因种子的行为纳入其中。
     
    (文/爱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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