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贺俊怡 摄
中新网6月22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6年,先行在河北、吉林、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宁夏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模式创新试点。
《通知》要求,通过3年创新试点,形成适度规模形式多样、产业链条完整、业态丰富、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新模式,使项目区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成为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和示范区。
《通知》显示,创新试点应符合“全产业链集成式开发”的总体要求,在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前提下,以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同步进行相应的配套产业建设,形成“高标准农田+新型经营方式+配套产业”的项目组合一体化建设模式。配套产业建设包括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和流通等,须以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平台,相互之间紧密衔接,形成较为完整的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并与农民建立了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壮大当地优势主导产业,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创新试点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已采取土地租赁、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实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有较好的生产经营基础;3.已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产业规划,土地集中连片,区域主导农业产业优势比较突出;4.当地政府、项目实施主体积极性高,有强烈的创新试点意愿和能力。
《通知》要求,单个创新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应控制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内,其中60%以上用于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财政资金投入可分一年或两年安排。同时,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和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创新试点项目。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和承担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产业发展应更多地采取贷款贴息、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地方财政投入、自筹资金比例执行现行政策规定。
《通知》还要求,2016年,先行在河北、吉林、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重庆、云南、宁夏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全国其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开展创新试点。
《通知》强调,试点省要把开展创新试点作为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并于8月31日前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创新试点需要突破现行政策规定的,需事先报经国家农发办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