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4.4亿元。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精神,从2016年起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本次下达我市的4.4亿元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依据《湖北农村统计年鉴》公布的2012年至2014年三年平均粮食产量及常用耕地面积等有关因素进行测算,主要用于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或在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被确认的耕地、 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但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将不纳入补贴范围。
据悉,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县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资金规模,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统一测算补贴标准,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采用“一本通”存折方式于6月30日前发放到农户手中。为确保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落到实处,各级财政、农业、经管等部门将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察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方式, 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信息公开等内容进行严格监管。对因虚报套取、超范围使用等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市区财政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