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针对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不同类型推进分类改革。但是,这项改革绝不是一分了之,绝不是搞私有化,更不是让农民吃村集体经济的“散伙饭”,而是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在推进这项改革的进程中,必须统筹考虑公平和效率、统筹考虑农业和农村发展、统筹考虑城乡改革发展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权能,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一项任务。深化农村改革,关系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则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一环,关系到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关系到“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如期实现。
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随着我国农村改革向纵深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权责不明、保护不严、流转不畅等问题日益凸显。在沿海发达地区城镇周边的不少农村,村集体资产市值往往较高。面对巨大利益,在缺少监督的情况下,一些村干部“小官大贪”侵吞集体资产现象频发。如何激活农村“沉睡的资产”,让农民享有更多财产权利,同时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支配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控制集体资产,成为下一步农村改革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当前,改革思路已经明确,就是要针对不同类型资产推进分类改革。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推进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探索适度规模经营的多种实现形式。对于厂房等经营性资产,要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明确债权债务、资产量化、股权设置、收益分配,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每个集体组织成员,健全对集体资产运营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机制。对于学校等公益性资产,要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使其更好地为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绝不是一分了之,绝不是搞私有化,更不是让农民吃村集体经济的“散伙饭”,而是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的保护,激活农村各类要素的潜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其目的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而不能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改虚了,不能把集体资产改没了。正是基于此,中央提出,现阶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重点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这也在提醒我们,推进集体产权改革的节奏、方式必须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具体来说,要统筹考虑公平和效率、统筹考虑农业和农村发展、统筹考虑城乡改革发展。应当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的基础上,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这“三资”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农村产权依法自愿、公开公正交易。农村集体产权越清晰,保护越有力,农村经济的活力就越大,最终实现建立产权关系清晰、利益分配共享、要素配置优化、治理结构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