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专家解读⑧
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村的具体体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也关系国家的战略全局。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这是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的重大部署,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完善集体产权权能,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有利于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现实中,我国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可贵的经验和成果。截至2013年底,全国已有2.8万个村和5万个村民小组完成改革,量化资产4362.2亿元,累计股金分红1563.2亿元。
目前,社会各方面对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形成了基本共识,改革思路逐渐清晰。我们认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在经济发达地区,重点是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来改造原有的集体经济。在广大农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文章主要做在土地上。一是探索推进土地股份合作。通过土地入股、农户入社,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解决土地细碎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发展规模经营,丰富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二是探索发展农村混合所有制经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其拥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与房屋、设备等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引导和吸引农民投入土地经营权,社区外经济主体投入资金、技术等,共同发展农村混合所有制经济,带领农民走向合作与联合。三是探索集体积累新机制。建立与农村税费改革前“三提五统”性质不同的集体积累新机制,变过去“自取他用”为“自取自用”,完善集体公积公益金提取制度,探索家庭承包经营以外的集体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试点先行。去年,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举措任务分工,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下发各省人民政府。《方案》明确提出在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三方面开展试点。试点工作从2015年起到2017年底结束,共3年时间,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争取突破。
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需要从三个方面推进下步工作。一是组织实施好改革试点,研究审核各地上报的试点方案,编写通俗易懂的政策宣传材料,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建议,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二是推动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各地开展改革提供有力的业务指导和政策依据。三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和收益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