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昨天(25日)发布《北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10月1日起,本市在部分街道、乡镇试点设立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办法规定,各街道、乡镇明确一家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困难人员安置。该组织实行全日制用工管理,为安置人员签合同、上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1999年已出台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政策,通过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范围之外。该办法将公益性就业组织向农村延伸,今年年底前,各区县选择部分街道、乡镇开展试点,明年在全市推开,形成城乡统一的运行机制。
根据办法规定,此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中,经5次以上推荐就业非主观因素仍未实现就业的“4050”、残疾、低保、零就业家庭、纯农就业家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等人员。符合条件者将通过区县组织的公益性就业组织招聘,经公示后录用。
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与安置人员签订1至3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除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残疾人、失业后家庭收入将低于当年本市低保标准、失业后家庭将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以及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其他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可续签劳动合同外,其他可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资金来源为公益性项目经费、区县和乡镇财政、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等渠道。
其中,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在核准岗位规模内安置符合条件人员,补贴标准一般地区每人每月1900元,重点帮扶地区每人每月3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