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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3    
    导读

    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

     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化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日前,水利部会同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七条,分别从创新组织发展的意义、创新组织发展内容、规范组织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组建原则、主要职责及发展方式。鼓励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开展涉农用水合作,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入或创办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同时要积极拓展服务范围,运用制度约束、利益驱动和市场化机制,开展专业化灌溉排水、供水、养殖、农业生产经营、水利技术和信息服务。
     
      《意见》要求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织建设方式和管理机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在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注册合作社名称,变更业务范围,设定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健全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人和管护责任。
     
      《意见》强调要大力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通过政策倾斜、产权改革、加大资金投入、水价综合改革等方式,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承担工程建设、组织运营小型水利工程、负责水费计收和管理使用,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和能力建设,加大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
     
      《意见》要求相关部门做好各项保障措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各地要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创新模式,加大推广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自主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积极性。
     
      《意见》的出台,为创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可以促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更加有效有力地发挥作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意见》的精神,按照《意见》中的各项要求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新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运行模式,加大引导推动和扶持力度、健全运行机制、推广成功经验,科学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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