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规定,通过招标进入海南省的农药品种及进货价格,作为列管品种和价格的依据。通过招标进入我省的农药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实行最高差率控制。农药批发价格由招标进货价格和进销差率构成,农药零售价格由批发价格和批零差率构成。农药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情况,在不超过规定差率标准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销售价格。省价格、农业主管部门在制定差率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并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适时调整。
暂行办法要求,农药经营企业应建立价格台账,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农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农药采购招标工作,公布农药供货企业、品种及进货价格等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价格监测、监管,维护农药价格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