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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用金融手段保障农业生产者收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19    资讯整理:爱农网    
    导读

      2014年中央1号文件除了提出开展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外,还提出了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

      2014年中央1号文件除了提出开展目标价格补贴试点外,还提出了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这对我国农业金融服务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美国为例,除了建立多种目标价格补贴机制外,还建立了以营销贷款为主,以市场化贷款、贷款差额支付为补充的政策框架,有效降低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营销贷款期限通常为9个月,覆盖的农作物包括小麦、谷物饲料、棉花、花生、烟草、水稻、含油种子和食糖等。农业经营者用全部或者一定比例农产品作为抵押,按照一定贷款率从农产品信贷公司获得贷款,到期后若市场价格高于贷款率和利息的总和,农业生产者可以选择出售农产品后连本带息偿还农产品信贷公司贷款。反之,生产者可将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信贷公司不能要求生产者补足加息贷款率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

    市场化贷款是一种对营销贷款的补充,它允许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加息贷款率时,以一个低于加息贷款率的特定数额来偿还农产品信贷公司贷款。

    营销贷款会促使农业生产者在市场行情欠佳条件下以货抵债,从而导致农产品信贷公司存货激增,而市场化贷款计划正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且由于销售权回到农业生产者手中,可以促使农业生产者关心农产品品质、销售过程和价格。

    贷款差额支付要求无论市场价格为多少,农业生产者必须按照事先签订的加息贷款率足额偿还农产品信贷公司的贷款,然后联邦政府通过直接支付的方式,按照加息贷款率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补贴农业生产者。贷款差额支付减少了中间人,减轻了农产品信贷公司的负担。

    笔者建议,应借鉴国际经验,抓紧研究创新我国农产品金融服务工具:

    一是加快相关立法和试点。应借鉴美国经验,成立专门机构研究农业补贴立法,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营销贷款和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在经济较发达、财政实力较强且农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较高地区选择成熟品种开展试点。

    二是强化产销信息采集。应在农业、统计等部门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加强从田头交易价到零售价全程价格体系所需的数据采集等,建立市场信息集中平台。

    三是加强农业保险创新。应基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成本、价格、农民合理收入等指标,制定保险条款、赔付标准等,研发不同种类的作物保险产品,扩大现有农业保险补贴规模,建立再保险和巨灾风险保险制度。
     
    (文/爱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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