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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8-07    
    导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近期,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对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进行系统部署。为切实推动贯彻落实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各项要求,完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全面提升金融支农能力和水平,现就推动金融支持和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住机遇,努力开创金融支农工作新局面
     
      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关键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组织化、集约化水平持续提高,先进科学技术和农业装备应用快速推广,农业进入了高投入、高成本的发展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对金融支持和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依赖程度显著增强。金融政策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稳步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对保障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通道仍然不畅,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尚未得到有效满足,这已成为农村金融领域最突出的矛盾之一,也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面对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紧紧抓住当前国务院全面推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重大机遇,深刻领会金融支农工作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增强金融意识,在不断加强完善财政补贴政策的同时,积极引导和促进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农业经营主体的内生活力,提升市场竞争力;要把金融支农作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举措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新增长点,找准定位、有所作为,广泛学习借鉴,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建设现代农业的金融需求和政策建议,推动出台促进金融支农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开创金融支农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思路,把握好金融支持现代农业的重点
     
      金融支农涉及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分阶段、有重点地稳步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农业部门要紧紧围绕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000061,股吧)有效供给和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的中心任务,以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破解农业生产金融服务难题,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为重点,以财政促进金融,打通金融支农通道为切入点,主动进取、力求突破,不断提高现代农业建设的金融保障水平。
     
      各级农业部门要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出发,积极协调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与服务机构,聚焦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努力加大对流动资金和基础设施投入的金融支持;聚焦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争取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园艺作物和畜禽水产标准化生产、种养业良种生产、农产品加工,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农机装备制造、设施农业、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的金融支持;聚焦农业生产流通服务的金融服务需求,积极争取加大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市场信息、仓储物流、农产品收购等的金融支持。
     
      三、开阔视野,积极推动金融支农服务创新
     
      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贴近农村基层、了解农民需求、熟悉农业生产的优势,推动和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与服务机构,从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入手,开发创设符合农业产业特点、满足农民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推动创新农业信贷担保机制。要推动组建政府出资为主、主要开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争取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担保服务范围,逐步构建覆盖全省(区、市)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推动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经营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开展农业保险保单、农产品订单质押。探索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培育资产评估等农村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组织,保障农村抵押品有效处置。鼓励农业企业为带动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推动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一批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妥开展信用合作。
     
      推动涉农直接投融资服务。要积极组织推荐项目,争取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资金等加大对成长型农业龙头企业的投资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设立专门的农业投资基金。推动组建主要服务“三农”的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业机械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服务。
     
      四、发挥优势,推动完善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是金融支农的重要内容。近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调动政府和农民积极性、有利于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深入研究提出完善农业保险的政策建议,推动拓展农业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推动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积极争取把主要农产品和地方特色农产品纳入保险范围,并推动将风险保障范围逐步扩展到全部直接物化成本。争取合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防范规模经营风险。鼓励和支持渔业、农机互助合作保险,推动开展生猪、蔬菜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推动加快落实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减免政策。
     
      推动规范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基层农技推广等机构在做好本职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与保险机构开展合作,协助做好农业保险宣传、组织农民参保、灾后勘察定损和理赔等业务。推动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农业保险服务模式,防止出现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推进农业保险与农业防灾救灾相结合。协调相关部门统筹设计农业保险险种和农业防灾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防灾减灾服务,实现防灾减灾与保险救济相结合,减少农民灾害损失,促进灾后尽快恢复生产。推动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农业保险稳步健康持续发展。
     
      五、创新机制,充分发挥财政促进金融支农作用
     
      财政和金融支农政策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农业金融需通过财政支持控制风险和补偿成本,财政支农投入要利用金融杠杆放大政策效应。我国农村的实际和农业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支农离不开财政支持。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调整优化财政补贴方式,创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本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努力实现财政和金融支农政策两轮驱动。
     
      创设金融支农奖补政策。积极参与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推动落实好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通过信贷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等财政政策,促进金融支农。推动建立农业信贷担保资金,支持对农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资本金补充、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励。争取建立常态化的农业信贷贴息政策,对鼓励发展的重点农业产业项目给予适当的利息补助。争取财政出资组建或参股农业投资基金,扩大农业股权投资规模。研究设立农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农业信贷保证保险补助。
     
      积极开展金融支农模式探索。我部将会同财政部适当调整部分财政专项的支持方式,引导和促进金融支农。各地可结合相关项目的实施,积极探索开展牛羊肉规模化生产金融扶持、农业机械融资租赁等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试点,配合推进金融支持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试点。鼓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金融改革为主题的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加大农村金融创新力度,努力形成一批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能持续的财政促进金融服务“三农”模式。
     
      六、主动配合,推动形成良好的部门合作机制
     
      现代农业建设与农村金融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级农业部门要发挥组织、技术、信息优势,促进现代农业与金融服务业互利共赢。要主动协调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的协调沟通工作机制,细化金融支农的具体措施,推动出台有利于金融支农供给的财政、货币、税收政策,有效落实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与各类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的合作,有条件的可与金融机构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优质农业产业项目库,及时向金融机构推荐,构建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机构沟通合作的平台,引导各类涉农金融机构和组织进一步下沉服务重心,将县域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要推动建立健全农户信用体系,加快扩大信用评级覆盖范围,加强农户信用信息整合共享,改善农村金融生态。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农业项目融资等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防范金融风险。
     
      在推动金融支农工作中,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全面准确了解本地区金融支农的情况,认真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我部。
     
      农业部
     
      2014年8月1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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