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今年起每年安排1亿元品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
重金奖励品牌农业“提档升级”
本报海口6月27日讯(记者 邵长春 通讯员 杨涛)为推动我省热带特色农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省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海南省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内容和标准等做出明确界定,同时实施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骗取资金的行为。
每年1亿元奖励资金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我省从2014年开始,每年设立1亿元品牌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项目实施效果和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品牌农产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园区建设、原生地品种保护开发、农业品牌科技创新、品牌营销推介及品牌企业贷款贴息及奖励。
《办法》明确我省农业品牌建设发展的资金,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以下统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县政府。品牌农业发展资金按结果导向、正向激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实行省级项目管理,采取以奖代补或贴息等方式扶持。
奖励标准化和园区建设
《办法》规定,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标准,按国家标准、省地方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建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经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对各市县政府新创建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加工园区,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通过国际或欧盟认证的,每个一次性奖励50万元;通过国内认证的,每个一次性奖励25万元。
鼓励质量和品牌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
此外,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原产地保护的动植物遗传资源、原种或新品种,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列入省级原产地保护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海南名牌产品”、“海南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海南名牌农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办法》积极鼓励农业企业做强做大,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新建、更新或改造农产品生产线、生产基地或收购本地农产品进行加工的金融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给予贴息,年贴息率不超过3%,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年贴息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对营销推介予以补贴
同时,我省还加大对农产品营销推介的奖励力度。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市县政府制作广告宣传片,在国家和省级主要媒体进行品牌农产品广告宣传的,给予宣传费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级别展销会、博览会的,每次奖励1—3万元。
对利用淘宝海南馆等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宣传或销售海南农产品的,按上线单位的数量和销售额给予奖励,其中每一个上线单位给予奖励2万元,同时对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自办农产品网站,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给予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黑名单制度
此外,省级财政部门还将依据各市县农业品牌年度创建的数量及质量排名情况,对前6名市县给予奖励,其中第一名50万元,第二、三名30万元,第四、五、六名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推进本市县农业品牌创建相关工作。对单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获得多项奖励的,可重复累加,但年度扶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办法》还特别强调,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品牌农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实施黑名单制度,执行期限内不再受理其本项资金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