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5月4日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5月23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和规范渔业船员管理,提高渔业船员素质,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整合,填补相关制度空缺,农业部在深入调研并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办法》共八章五十三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明确渔业船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强化了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船员权利义务做出规定。明确了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人员,都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渔业船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同时,对船长、船员的职责、船长的权利义务以及船员值班基本职责等做出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了船长和船员在保障渔业船舶安全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义务。
二是整合了渔业船员证书类别。《办法》整合理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发证办法》、《农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渔业船员服务簿>实施规定的通知》、《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等规定,将渔业船员证书类别进行了整合,使每位渔业船员持有证书数量由此前要求的2-3本简化为1本。
三是调整了渔业职务船员的等级、职级划分。根据目前渔业船员管理的规定,渔业职务船员等级划分过细,划分标准也不够科学,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船员管理的要求,与有关国际公约要求不一致,在管理和实践中也存在操作性差、程序繁琐等问题。《办法》将驾驶人员的分级标准由吨位调整为船舶长度,取消了有限航区和无限航区的划分,明确海洋职务船员的驾驶人员包括船长、船副和助理船副,轮机人员包括轮机长、管轮和助理管轮,等级均分为三等,使海洋渔业职务船员各类岗位层级减少了65%。
四是调整了渔业船舶职务船员的最低配员标准。《办法》明确了不同长度和主机总功率海洋渔船的配员标准,在确保渔船航行作业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渔船操作自动化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降低了部分中小型渔船的职务船员最低配员要求,使之更加切合实际。此外,考虑到内陆渔业船舶航行条件和海洋差异较大,且各地情况不一,《办法》规定内陆渔业船舶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由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报农业部备案。
《办法》还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办法》还规定了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的管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管理、渔业船员职业保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