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中央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提案:
近年来,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各地蓬勃涌现,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骨干力量,在建设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12年底全国已发展起农民专业合作社68.9万个,入社成员5300多万户;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0余万个,带动的农户约1.18亿户;租赁农户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工商企业也在逐渐增加,全国约有2556万亩耕地由企业租赁经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农村劳动力持续转移导致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经商,农业劳动力已经呈现老龄化、低文化,出现了年龄段、季节性、区域性等结构性短缺,许多地方50岁以上的劳动力占比超过了50%。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务农意愿淡薄,农业面临“谁来种地”的问题。
2.承包农户不断分化,集约化、规模化水平偏低。绝大多数农户承包经营的耕地规模细小且高度分散,生产效率不高,抵御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存在着“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面临着自然、市场和质量安全“三重风险”。农民纯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比重在不断下降,从农业部统计数据来看,2012年全国农民人均7917元的纯收入中,来自耕地经营(种植业)的比重仅占26.6%(2107元)。
3.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足。伴随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转变,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日趋强烈。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普遍缺乏为农民提供服务的能力;经营性服务组织发育不充分,政策扶持不够;公益性服务供需衔接不紧密,服务机制尚需健全。总体看,“一家一户”单打独斗搞生产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改变。
为此,建议: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深化关键环节改革,加强顶层设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稳定土地流转关系。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对农业投入的基础。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并逐步全面推开,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促进农民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升值。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制定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享有、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和继承权的相关政策,增加农民集体资产收益。
2.多种形式加大投入。推动金融部门增建农村网点,采取联户联保、信用贷款、订单质押、农业保险保单、政府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继续探索以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产业联合体,由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以“批发加零售”方式,解决家庭农场、承包农户的生产资金需求。建立国家支持农业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制度,低息、长期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提高保额。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相合作保险和综合性保险试点。探索政府支持的农业大灾保险基金,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3.开展新型经营主体培训。把培养职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素质建设的核心任务,一是制定认定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居住地域、农业劳动时间、生产经营规模、素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认定探索,并作为培育和扶持的依据。二是拓宽培养途径。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着重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吸引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务农,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农民工子承父业;以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为平台,开展多形式、经常性的职业教育培训。三是完善培养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阳光工程培训规模;完善绿色证书制度,健全农业技能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把绿色证书作为认定职业农民的重要依据,并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把农业职业培训纳入中等免费职业教育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生、转业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务农创业给予补助和贷款支持。
4.加快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加快构建以农业公共服务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公益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政策已经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积极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化农业服务公司、专业化服务队、农民经纪人等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在生产服务设施、生产作业服务、提升耕地质量、种苗培育、测土配方施肥、有害生物专业化防治、粮食烘干、运销贮藏、农产品质量溯源体系等方面的投入给予支持;减免其从事农机作业、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服务的营业税;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提供浮动抵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