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陆续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于深入发掘农业文化遗产的内涵、深刻认识农业文化遗产的价值、促进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2月12日至13日举行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强调,城镇建设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要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天人合一的理念,依托现有山水脉络等独特风光,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慎砍树、不填湖、少拆房,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12月23日至24日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通过富裕农民、提高农民、扶持农民,让农业经营有效益,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要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为优先方向,农村是我国传统文明的发源地,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农村不能成为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记忆中的故园。
推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同步发展,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四化同步”战略举措的重要内容。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是农村发展的主流,但正如韩长赋部长所指出的那样,新农村建设要和新型城镇化融合发展,不能搞“去农村化”。城镇化要带动新农村建设,不能取代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不是城乡同样化,新农村应该是升级版的农村,而不该是缩小版的城市。城镇和农村要和谐一体,各具特色,否则就会城镇不像城镇,农村不像农村。
农业文化遗产是融活态性、动态性等特点为一体,包含生物资源、生态景观、民俗文化、传统村落、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等在内的复合型农业生产系统,具有生态与环境、经济与生计、社会与文化、科研与教育、示范与推广等多种功能与价值。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目的正是在做好农业生物多样性、农业文化多样性和乡村景观多样性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休闲农业等途径,实现农业文化遗产的直接、间接抑或是潜在的价值,从而增加农业收益和农民收入,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支持。
关于农业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确存在着一些误区。第一个误区是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农业发展对立起来。“传统”是一个过去的概念,大量的事实证明,历经数千年的传统农业并非“一无是处”;“现代”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以化石能源消耗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并非“十全十美”。“传统”并不意味着“落后”,农业文化遗产是传统农业的精华所在,将其与现代农业技术相结合,则是现代生态农业发展的方向。对于农业文化遗产而言,内涵的保护远大于形式的保护。
误区之二是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对立起来。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促使传统农业系统在新的条件下的自我维持和自我发展,并在这种发展过程中为遗产地居民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
误区之三是将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农业文化遗产地发展对立起来。“保护”不是“保存”,“发展”不是“开发”。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发展是积极地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强调的是“动态保护”与“适应性管理”,既反对缺乏规划与控制的“破坏性开发”,也反对僵化不变的“冷冻式保存”。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遗产地因为相对落后有迫切发展的诉求是很正常的,关键是寻找保护与发展的“平衡点”,以及探索后发条件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农业文化遗产不是落后农业与农村的代名词,农业文化遗产地是开展农业科学研究的平台、展示传统农业辉煌成就的窗口、传承独特乡土文化的载体、生产生态文化型农产品的基地、发展农业文化旅游的资源。
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将使我们不忘“乡愁”,永续“乡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