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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0 09:10
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农民因外出务工,或婚丧嫁娶等原因,使人口变动很大,从而造成有的农户人多地少,有的农户人少地多,纠纷诸多。因此,有的村委会也要求对现有土地进行重新承包。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毕菽娟做如下解释: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思想。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因此,《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他约定”。因此,在承包期内,村委会不得重新承包土地。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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